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fzcci.com 2016-11-29 15:21:03
闽文改办〔2016〕12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设区市发改委、经信委(局)、财政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局、工商局、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福建省统计局
福建省工商局
福建省旅游局
2016年11月13日
福建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推动文化产业更好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园区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集聚资源、项目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我省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重点园区(以下简称“重点园区”),是指入驻一定数量文化企业,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核心业态突出,集聚集约程度较高,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产业规模,发展效益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对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产生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达到相应标准并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福建省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均可自愿申报。
第三条 重点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在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局、工商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督查复核等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园区的认定要遵循五项原则要求,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择优扶重原则、集约发展原则、鼓励创新原则、包容性开发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重点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先进文化导向,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法规;
(二)符合国家、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总体发展规划,在投资、土地、建设、消防、节能、环保、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文化内涵丰富,产业定位明确,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四)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规范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五)主业突出、集聚度较高,主导产业属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工艺美术 、动漫游戏 、文化旅游与演艺娱乐、创意设计与会展业等,主要投资控制性指标符合要求(见附表),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入驻文化企业法人单位数量达20家以上,且占园区企业法人单位总数60%以上;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预期成长性良好,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营业收入60%以上;
(六)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园区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文化产业用途建筑面积超过60%;能够为进驻文化企业提供良好的孵化、展示、交易、融资等服务;以文化旅游景区、特色文化街区、娱乐主题公园为载体的园区,需有3A级以上景区及相应配套观光休闲娱乐服务设施,年接待游客超过50万人次;
(七)鼓励利用旧工业区、旧城镇、旧村庄的存量土地和房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量化认定指标可降低15%执行;获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工程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园区文化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或园区运营单位及园区企业在商业模式上有重大创新的,认定时予以倾斜;
(八)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六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申报的文化产业园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遴选,经征求当地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意见,并报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向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七条 申报推荐重点园区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园区基本情况;
(二)园区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园区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四)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两年审计报告;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批复文件;
(五)园区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审批核准文件;
(六)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名录;
(七)园区文化企业或文化产品近两年获得的荣誉、专利等情况。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重点园区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向省文改办推荐。
第九条 省文改办通过征求意见、集中会审、实地考察等形式,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经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福建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入围名单;
第十条 从文化产业评审工作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织专家评审会,提出福建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初步候选名单;专家认为需要实地考察的,由省文改办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确定重点园区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重点园区候选名单在省文改办指定的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正式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示和征求意见中无异议的,经报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领导小组名义授予“福建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有异议的,由省文改办组织复核,未通过复核的申报园区不予认定。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为重点园区的,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设补助经费,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宣传推广、孵化扶持。
对经认定的重点园区,根据有关政策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十四条 对重点园区建立跟踪推进机制,及时了解情况。省文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重点园区的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称号并摘牌。
第十五条 重点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授予的称号并摘牌, 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奖金和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经营活动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先进文化导向,违反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法规;
(二)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重点园区资格的;
(三)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上报园区发展情况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十六条 重点园区每年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省文改办报送园区发展情况。涉及重点园区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认定标准
结构布局 |
占地面积 |
投资强度 |
入驻企业 |
发展效益 |
审批情况 |
其它 |
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定位明确,文化内涵丰富,功能布局明晰,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效应比较明显,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
规划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
文化产业用途建筑面积比例≥60% |
甲级区域≥100万/亩
乙级区域≥80万/亩 |
园区建设和运营单位为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
文化企业法人单位数≥20家
文化企业法人单位总数占园区企业法人单位数比例≥60% |
经济、社会效益显著,预期成长性好
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营业总收入≥60% |
符合国家、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总体发展规划,在土地、建设、消防、节能、环保、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通过相应行政审批。 |
以文化旅游景区、特色文化街区、娱乐主题公园为载体的园区,需有3A级以上景区及相应配套观光休闲娱乐服务设施,年接待游客超过50万人次。 |
备注:利用旧工业区、旧城镇、旧村庄存量土地、房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的,量化认定指标可降低15%执行。
福建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类别 |
投资强度 |
地区 |
甲
级
区
域 |
≥1500万元/公顷
(100万元/亩) |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厦门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 |
福州市马尾区 | ||
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鲤城区、洛江区、丰泽区、石狮市、晋江市
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 | ||
福州市福清市、长乐市;泉州市泉港区、南安市;漳州市龙海市;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南平市延平区;
龙岩市新罗区 | ||
乙
级
区
域 |
≥1200万元/公顷
(80万元/亩) |
福州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泉州市惠安县;漳州市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南靖县;莆田市秀屿区;三明市沙县;南平市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龙岩市漳平市;宁德市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 |
福州市永泰县、平潭县;泉州市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漳州市长泰县、东山县、平和县、华安县;莆田市仙游县;三明市尤溪县、将乐县、泰宁县、大田县;南平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龙岩市永定区、上杭县、连城县;
宁德市霞浦县、古田县 | ||
三明市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南平市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龙岩市长汀县、武平县;宁德市寿宁县、柘荣县、屏南县、周宁县 |
备注: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发布实施〈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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