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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http://www.fzcci.com   2011-12-18 20:00:26  来源:福州文化创意产业网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文化强省建设,提升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强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是指当年度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市场前景良好、在全省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基本建设类和文化产品(活动)类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 省文化产业年度重点项目名单每年确定一次。相关筛选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牵头会同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分工实施。其中:基本建设类文化产业项目的筛选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负责,文化产品(活动)类文化产业项目的筛选工作,由省文改办、财政厅牵头负责。

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所属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落实有关工作,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属于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文化产业园区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或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的基本建设类文化产业项目;

(三)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或在国内外本产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产品(活动)类项目;

(四)项目审批、审核等前置手续合法齐备。

已列入本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不再重新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按项目类别直接纳入年度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一)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争议的;

(二)存在宣传虚假信息、偷税漏税、违法违规建设、非法经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调查或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申报前两年内曾经在安全、质量、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六条 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初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联合发文通知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申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二)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文化产业申报项目筛选初审后,按项目类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文改办和省财政厅。

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直属文化产业申报项目筛选初审后,再按项目类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文改办和省财政厅。

(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会同省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各地和省直申报项目综合比选后,提出本年度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联合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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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基本建设类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照省重点项目考核标准进行管理,定期对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文化产品(活动)类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由省文改办、财政厅参照服务类省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指导督促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省级年度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对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参建单位进行年终考评。

第九条 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形成项目书面验收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和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做好基本建设类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文改办、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做好文化产品(活动)类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所属的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细化下达至具体责任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每季度末将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按项目类别对口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

(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定期会同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检查督促各地和省直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施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相应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各类验收制度以及廉政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投资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排查各种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发生重大事故。

(二)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确保完成项目年度工作任务。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牵头会同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资金渠道加大对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扶持力度,落实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相关资金支持,组织对外宣传推介招商工作。

第十三条 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的业绩、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对业绩信誉评价特别差的责任单位和参建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承接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应立即撤销其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资格,相关责任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承接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一)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主体资格的;

(二)存在宣传虚假信息、偷税漏税、违法违规建设、非法经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项目建设实施中在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文改办牵头实施,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4日 实施日期:2011年06月24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