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福州文化创意产业网 >> 通知公告 >> 正文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www.fzcci.com   2018-07-03 10:52:50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18年度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委宣联〔2018〕17号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部(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福建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文资〔2017〕1号)、《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闽委宣〔2017〕49号)的有关规定,2018年度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补助、贴息、奖励等三个类别组织申报,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重点

(一) 申请补助类

1.支持影视产业发展。支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互联网影视剧、微视频等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影视产业基地和平台项目建设,支持重大影视交流展示活动。电影、电视剧需获得摄制许可并已经开机拍摄,动画片需经国家备案公示。对2017年后公开演播或上市(发行)的项目可申请适当补助。

2.支持地方特色文化开发利用。坚持以“传统为魂、自然为衣、现代为骨”的理念,推动福建地方特色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利用本地特色文化,开发特色文创产品,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支持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建设特色文化村镇,传承发展传统文化基因;支持传统手工艺与现代文创产业融合发展,集聚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设计等企业,建设特色文化产业园区;支持特色文化与现代旅游融合发展,开发旅游演艺、影视动漫等产品,建设文化旅游街区、“观光工厂”等融合产品。

3.支持打造大型综艺节目品牌,支持重大历史和现实题材出版、舞台艺术等的创作生产,鼓励和扶持优秀网络文学、数字出版项目等原创数字内容生产和运营平台建设。综艺节目需已完成节目策划案并确定实施、有明确的播出计划;图书出版项目成稿率不低于60%,舞台艺术需已完成剧本(脚本)创作。

4.支持文化领域高新技术(装备)研发及其应用性项目,支持智能交互技术、立体呈像技术在展览、视听、创意设计等领域的应用项目,支持基于移动终端、大数据提供的文化创新服务。优先支持投产项目。

5. 支持文化产业整合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利用城市中心的“三旧”等存量房产资源和可利用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改造和开发、建设文化产业集中区(2016年以来新项目),运营企业可申请改造建设费用补助,已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补助或租赁房产的租金补助。限于本专项资金未奖励过的项目。

6.支持连锁经营、文化电商、院线建设等文化企业营销网络建设,支持文化实体零售创新转型,支持文化消费引导机制创新及其相应平台建设。

7.支持国有文化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省属国有文化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造、并购重组等项目,可以申请补助,用于补充注册资本金。

(二)申请贴息类

1.对文化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实施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贴息,贴息范围限于2017年已支付利息,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单个项目当年贴息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融资合同确定的用途需与所申报项目一致。

2.海峡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申报的项目按照《关于促进文化产业类投资基金发展的试点办法》执行。

(三)申请奖励类

1.鼓励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文化企业拟在上证、深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已在国家证监会受理上市申请的,给予奖励;完成股票发行的,给予奖励,已获得上个阶段奖励的予以补差。以上仅限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完成相应挂牌上市环节的企业。

2.鼓励引进大型文化骨干企业,对各地2017年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文化)或省外全国30强文化企业,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一定比例择优给予奖励。

3.鼓励文化企业加强科技、创意研发能力及平台建设。文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奖励。已获得专项资金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后又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的,给予奖励差额。证书认定时间或认定有效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

4.鼓励扩大对外文化贸易。根据企业综合实绩给予奖励。

5.鼓励文化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奖励效益突出的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对2017年度营业收入净增额超3亿元以上的园区入驻企业给予奖励,优先和重点支持主营业务属于影视制作、演艺、出版的企业。2017年以来园区引进经设区市或同级认定的总部企业(文化企业)或省外全国文化30强企业的,根据引进企业数量给予一定奖励。

6.舞台演出剧目、出版物、影视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表彰并获得奖励的,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证书认定时间或认定有效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限于本专项资金未奖励过的项目。

7.海峡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申请投资奖励的,按照《关于促进文化产业类投资基金发展的试点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资格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本通知确定的扶持方向和申报重点。

(二)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相关业务经营管理的单位(文化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以进入我省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为准),并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其项目生产经营成果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43号)明确的范围;除境外并购或招商展销项目外,其他申报项目实施所在地均应在福建省行政区划内。

项目实施单位为文化企业权属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单位(项目公司)也必须属于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以进入全省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为准)。

(三)申报项目应为已发生实际投入并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无重大法律纠纷的,项目单位2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无因违反《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事项;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尚处在违规行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期。

(五)近2个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未被整改通报的。

三、申报程序

(一)省级国有文化集团和省直有关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申报,其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由集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推荐。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推荐。推荐单位需出具推荐函,推荐项目作为附件。

(二)海峡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的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如实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二)推荐单位要加强项目申报管理,落实推荐单位的项目审核主体责任,加强对上报项目的审核把关,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合规性审查意见表》并盖章。

(三)省级国有文化集团、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设区市(含平潭)推荐的补助类项目控制在5个以内,奖励和贴息类项目不作名额限制。为加快推进传统手工艺与现代文创产业融合发展,各地区、各单位可在控制名额之外,分别另行推荐不超过2个传统手工艺与现代文创产业融合发展及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四)申报补助类项目应具体明确:1.项目投资总额适当,不得以整个园区(景区)作为单个项目名称来申报,项目过大的,宜申报其下子项目;2.项目应有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应在2019年6月底可完成且能够接受绩效评价;3.申请资金应逐项明确用途和安排;4.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投资的30%。

(五)各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向设区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掌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有关推荐单位应于2018年7月15日下班前通过“福建省文化产业项目跟踪管理服务信息系统”(http://120.35.29.222/epm/)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含光盘)应在7月20日下班前送达,逾期申报无效。

联系方式:

1.联系人:聂玉娟,电话/传真:0591-87761272,电子信箱:xcbwcc@126.com;通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处(350003)。

2.联系人:连宏鹏,电话:0591-87097503;通信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文资办(350003)。

附件:1.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

2.2018年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一)(二)

3.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表

4.项目单位财务和申请资金用途有关情况摘要

5.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6.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8日

相关附件下载

通知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doc

通知 附件2 申报表.xls

通知 附件3 合规性审查表.xls

通知 附件4 财务表.doc

通知 附件5 绩效表.doc

通知 附件6 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