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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评选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fzcci.com   2011-12-02 17:21: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的评选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推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发展,根据《福州市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的要求,参照国家、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福州市行政辖区,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守法经营的各类文化创意机构或基地(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园区)。
申报范围为:现代传媒业、动漫游戏业、设计创意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广告创意业等七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

第三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负责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的申报受理、初审及推荐上报等工作;福州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负责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复审、认定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管理水平、市场开拓能力以及品牌影响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能力,能够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的文化创意企业。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认定标准:
1、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2、具有较强的内容或技术创新能力、较为丰富的文化积累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创意研发投入居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3、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特色,连续两年企业年产值(或年营业总收入)和年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4、企业主要产品(作品)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在国内、省内获得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
5、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动漫游戏业的企业年产动画分钟数、旅游业的企业年接待游客数、演艺业的企业年演出场次、文化会展业的企业举办大型会展活动次数和展会面积,均要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第六条 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是指聚集一定数量文化创意企业,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共享性服务平台,形成集群化和规模化发展格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基地(园区)。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标准:
1、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要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全市本行业中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性;
2、基地(园区)要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并形成鲜明的产业特色;基地(园区)具备一定规模,年经营总收入和年纳税额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3、新建基地(园区)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基建程序,满足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改建基地(园区)应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并纳入市、县(区)“退二进三”规划内,按照“三个不变”的原则(房屋产权关系不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变、土地性质不变)予以认定;
4、基地(园区)应具有完善规范的运营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硬件设施基本到位,内部管理合理规范;要建设有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齐全,主要是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要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5、基地(园区)应由一个或若干个主导文化创意企业和相配套关联企业组成,按文化创意产业链延伸布局企业,主导企业或产业链应属于我市重点推动的七大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基地(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比重经核定不低于该基地(园区)企业数量的70%,且基地(园区)配套服务设施占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面积的8%;
6、基地(园区)是省、市重点项目或列入地方政府投资计划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申报条件的我市文化创意企业或基地(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均可申报。

第八条  申报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填写《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申报表》;申报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填写《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表》,报所属的市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委宣传部。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一式6份):
申报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三)近3年获得的相关奖项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四)《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申报表》或《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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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评选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政府扶持、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然后报市文改办。

第十二条 市文改办组织专家、学者、协会、政府等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评估、论证,并由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文改办根据评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委宣传部下文、发证、授牌。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申报的起始与截止日期、认定的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名单等信息,由市文改办在本市主要媒体予以发布。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应在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属的市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宣传部汇报上一年的企业发展情况,经审核后向市文改办报告。涉及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报告,经审核后向市文改办报告。

第十六条 市文改办会同市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对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的日常发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检,并每两年组织一次考察复审。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可在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文改办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文改办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复核决定并回复企业。

第十八条 未通过考察复审的文化创意企业或基地(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由市文改办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限届满未通过整改的,不再享有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园区)称号。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销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园区)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园区)资格的;
(二)整改后仍未达到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园区)条件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四)发生重大变化后已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表现突出的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