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http://www.fzcci.com 2011-12-19 15:05:24 来源:福州文化创意产业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和《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9)9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二章 贷款贴息
第三条 需贷款贴息扶持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是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影视制作、动漫网游、数字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重点文化产业网站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他文化产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 贴息的贷款须为2008年以后的贷款,贴息的金额为贷款之日起两年的利息,利息补贴可逐年或两年一并申请。同一企业每年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补助
第五条 省每支持10个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每个园区给予补助10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和标准为:
(一)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需集聚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从业人员多或者新设立的成长性好,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四)园区开发单位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六条 对省重点文化产业基地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和标准为:
(一)重点文化产业基地需要是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产业规模、年经营收入及利税位居所在设区市行业前10名这内;
(四)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经营业收入的10%以上;
(六)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七)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七条 在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可申请专项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对举办文化产业领域的全国性、全省性重大活动项目,或者在我省有重要影响的文化产业论坛、赛事、产业化文化艺术活动,可申请专项资助,原则上每个活动项目根据活动情况最多可给予项目运作实际发生费用30%的补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下放为投资主体的活动项目除外)。
第九条 为支持我省数字影院发展,从2010年至2012年底,对尚未有数字影院的县(市)和设区市区新建或改造的,在获得当地广电部门审批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后,给予每家影院数字放映设备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影院新建或改造项目的进度拨付,项目成熟一个补助一个。
第十条 申请项目补贴的演艺市场项目,具体资助条件和标准为: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企业或院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三)一般情况下,文艺演出须在经本地区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演出场所进行。大型剧目每场一般需在90分钟以上,演出阵容整齐,舞美、音响、灯光、道具等都能达到较高要求;中小型剧目每场一般需达到60分钟以上,并能达到一定的舞台演出要求。年演出场次在150场以上;
(四)年经营收及利税位居所在市同行业前10名之内;
(五)单个企业或院团演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扶持全省演艺市场院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年内每年补助100万元,三年内建成覆盖全省主要城市的文艺演出院线,促进全省演出网络形成。
[Page]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奖励的扶持条件和标准为:
(一)对获得国家部委授予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我省原创文化精品、优秀出版物、版权精品、演出市场长演不衰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化产品、民营演出娱乐机构创作生产的优秀演艺产品,根据申请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可根据获奖等级给予适当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国家和国际荣誉称号的,自获得第二项荣誉称号起,每增加一项荣誉称号,增加不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我省规划确定的重点题材和能够带动我省旅游、出版等相关待业产业链发展的影视(含动画片)项目,经省广电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认定,给予剧本创作或拍摄制作奖励。优秀剧本每年奖励不超过2部,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点题材影视剧(含动画片)拍摄每年奖励不超过2部,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正式推优的我省原创影视剧(含动画片),根据获奖等级给予适当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当年独立制作并获准发行2000分钟以上动画节目的影视动画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五)以上奖励不包括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
第五章 股权投资和其他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政府鼓励优先发展的成长性良好,示范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为国有文化企业或事业单位,股权投资按有关政策转为拟投资公司的国家资本。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单位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等方向的支出。
第六章 现有共创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文化企业积极拓展境内外市场。对文化企业参加由省级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展会,省级工同发展资金安排相关专项予以相应扶持。对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宣传推介费等,由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资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标准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挖掘文化旅游元素,促进文化和旅游相结合。对适合开发旅游的文化项目,纳入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在旅游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扶持,形成合力,努力建设富有文化特色的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第十七条 为扶持我省对台出版(含数字出版)、印刷、发行、版权等领域项目,设立对台出版交流合作专项资金,由省新闻出版局设立专户管理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用于我省属于“海峡两岸出版工程”的对台交流合作项目的资金配套或资助等。
第十八条 整合涉及文化产业发展的省级专项资金包括省级工商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必要的整合机制,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精神,共同扶持包括工艺美术、影视动漫等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简史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9】84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执行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文改办联合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产业基地认定制度,并经省文改领导小级认定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符合申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法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资助方式专项资金。一年内一个企业或单位最多只能申报2个项目,第个项目最多只能申报1种资助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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