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利用工业厂房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办法
2013-01-07 09:47:57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工业厂房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福州市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10】82号)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盘活存量房地资源,对利用空余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房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且符合国家规定,有利于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简称文改领导小组)确认,市政府批准,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该部分土地系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保持不变。
第三条 利用工业厂房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满5年,发展状况良好且未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经市文改领导小组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予适当延期。对于国有工业厂房,在园区租赁合同期满后,由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原园区运营单位符合文化产业园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第四条 对利用工业厂房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本着集约用地原则,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执行。对利用工业遗产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按规定程序适当调整该保护区内局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确保工业遗产保护区范围内出让地块建筑容积率和建筑总量不受影响。
第五条 厂房改造原则上应保持外轮廓线不变。为提高工业厂房的利用率,在保证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确因需要可对公共部分(如入口、门窗、连廊、造型等)进行改造;允许对厂房内部空间适当调整、装修使用,改造部分不确权,由规划部门按照景观改造出具规划意见;允许对工业厂房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地上建筑的临时配套或附属设施。
第六条 加强对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规划,项目推进应做到布局合理、进展有序、总量平衡、统筹发展,防止盲目投资、过度超前或低水平重复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工业厂房使用功能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一)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以及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
(二)新建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后使用未满十年的;
(三)不符合城区业态规划布局和区块功能定位的;
(四)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要求的;
(五)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厂房的使用功能。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一)城区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改办)进行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区文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文改办审批。县(市)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自行组织审核,经审核同意的项目报市文改办备案。
申请立项材料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可行性建设方案,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园区定位和业态;
2、园区功能区设置;
3、园区景观效果;
4、园区建设改造方案;
5、园区公共服务配套面积、业态类型;
6、园区建设目标及生产效益目标。
(二)由市文改办牵头市发改、规划、建设、工商、消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区文改领导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项目经报市文改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文改办对项目进行批复,以此作为立项依据,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按照有关审批程序,提供园区建设各项申报资料,向各有关部门报审。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加快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整体规划和建设方案,确因实际需要更改方案的,应提前报请区文改领导小组向市文改办提出申请;市文改办牵头有关部门,对申请更改方案进行综合论证评审,经评审同意后报市文改领导小组批准;对市文改领导小组批准的更改方案,由市文改办予以批复,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应严格控制改造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保证原有厂房建筑结构的安全。改造时还应严格遵守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工业遗存等相关保护规定;造成破坏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命名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一经发现,由所在县(市)区文改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工业厂房,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拆迁,仍按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将拟入驻企业相关资料报各县(市)区文改办,由各县(市)区文改办按照经评审通过的园区建设方案,对园区入驻企业进行审核把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订入园合同、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园区公共服务配套仅限于服务园区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增加面积和对外经营。由各县(市)区文改办牵头,建立与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监管的联动机制,严格管理公共服务配套业态、面积及经营运作。
第十四条 市文改办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区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行评价考核;各县(市)区文改办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项目的评价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文改办备案。
项目评价考核具体内容包括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含是否存在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入驻现象)、投资情况(含项目投资总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率(含产出投入比、亩均产出值)、建筑和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产业集聚功能、园区行政办公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等规定指标和要求。
项目评价考核后,市文改办予以出具项目评价考核书面意见。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省、国家示范园区,在产业优惠政策上给予优先扶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参加任何评选、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停业整顿,并取消市级各种评选称号、取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延期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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